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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 李宗靜 - 人事室 | 2026-01-09 | 點閱數: 18

一、旨揭作業規定修正重點如下:

(一)有關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,未經內政部許可者,原則不准出境赴陸。如於出境時已退離現職,已非法律列管對象,基於權益保障,且可事後確認,可依現行方式,由內政部移民署(以下簡稱移民署)核發「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通知單」提醒,並由當事人具結後,准予查驗通關,嗣後由移民署查證,如仍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身分者,依相

關規定辦理,爰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。(修正第 8 點)

(二)明定第二項(原)服務機關、委託、補助或出資機關(構)知悉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異常事項或申請人赴陸失聯之通報機制。(修正第 11 點)

二、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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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) 1150001004 (2).zip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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