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8 月 15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20026 號函轉大陸委員會(以下簡稱陸委會)114 年 8 月 12 日陸法字第 1140400971 號函辦理,並檢附前開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。
二、為落實總統國安 17 項因應策略,陸委會於年初會同銓敘部、內政部、國防部、教育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機關,以現職軍公教核心人員為優先對象進行專案查核,並於本(114)年 6 月底完成清查,惟各機關(構)學校尚有部分因留職停薪等尚未完成具結,請於本(114)年 12 月 31 日前務必儘速完成查核。上開人員未完成查核前,有違反法令規定領有中國大陸身分證件之疑慮,請各機關政風單位,本於機關公務機密及安全維護,提供風險管控之具體作為。
三、依旨揭範圍表內所訂各類人員,涉及各該用人依據(法規、契約)須配合檢討修正處,刻正由相關權責單位檢視,俾利各機關依循辦理,以因應常態化、制度化查核機制。
四、各機關如有依勞務承攬契約、採購契約、委辦計畫契約方式
進用者,屆時請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訂勞務採購契約範本辦理。
五、各機關派駐人員且處理具機敏性業務者,亦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、領用中國大陸護照、身分證、定居證或居住證。另行政法人(如臺南市美術館)部分,請監督機關(按:本府文化局)確實轉知並配合辦理。